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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借口“不了解拍卖条款”而毁约案
发布时间:2016-08-25 被阅览数:次 来源:铜陵金桥拍卖
一、基本案情: 

  中国工商银行某市东门支行诉该市自行车总厂、钢管厂(债务担保人,是自行车总厂的上级管理单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经过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2004年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自行车总厂负债已经高达亿元,无力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2005年工行东门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被执行人市自行车总厂、钢管厂未于查封的财产予以查封,并裁定限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否则法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清偿本案债务。

  随后,自行车总厂向该市某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拍卖该厂财产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经区政府研究,批复:同意自行车总厂向法院申请对自行车总厂及钢管厂的资产处置,由该区依法公开拍卖,所得收入缴入法院专户后,由法院将其确认的企业职工安置费返还到该区国有资产处置专户,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同意自行车总厂的财产按评估价格作为起拍价格;同意由区财政局委托广西公物拍卖行依法进行拍卖;同意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企业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拨付,在法院执行后由自行车总厂报送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照区政府批复的意见,经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同意,自行车总厂向法院提出了对自行车总厂及钢管厂财产自行依法拍卖的请示。经申请执行人工行东门支行的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的规定,同意自行车总厂、钢管厂按评估价进行变卖,并限令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变卖完毕,逾期不处置法院将依法收回进行公开拍卖。

  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后,区财政局与我单位就拍卖自行车总厂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洽淡,并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为了确保拍卖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清偿债务和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的双赢目标,区财政局先后两次以通知的形式向我单位提出了《关于依法公开拍卖自行车总厂财产的约定条件》以及《补充约定条件》,主要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拍卖自行车总厂财产的范围、起拍价以及价格构成。

  2、竞买人的资信要求。

  3、产权变更所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负责缴纳。

  4、买受人在职工安置方面的附加条件。

  5、成交标的的移交方式、时间。

  拍卖的前期工作完成后,我单位马上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示:委托方设置了竞买条件。在招商的过程中,我单位对外公布的拍卖资料中的《竞买须知》以及《特别规定》也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方设置的竞买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在推介项目的时候,我单位也明确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和竞买条件。

  在公告咨询期内,买受人先后委派了公司的负责项目策划、开发和负责公司财务运作的有关领导多次到我单位了解标的的情况,我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了热情的接待,如实告知了标的的相关情况,参与竞买要求、拍卖佣金的比例、拍卖成交的附属条件,多次提醒买受人在决定参与竞买前要认真阅读拍卖资料,并在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了实地考察。而且根据委托方反映,买受人也多次向他们了解情况。

  在拍卖前的一天,买受人按照《竞买须知》的要求,准备好了相关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拍卖保证金的支付证明等,向我单位申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我单位审查买受人提交的相关证明的同时要求其再次认真阅读《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并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买受人签字确认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所列明的条款。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过程中买受人并没有向我单位提出任何异议。

  拍卖会如期举行,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拍卖师宣读《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并一再强调买受人必须接受弥补职工安置方面的有关条件,强调买受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的比例和期限、拍卖价款的支持方式和期限,强调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情况,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强调买受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等,并询问了竞买人是否有异议。当时所有的竞买人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拍卖正式开始后,买受人成功地竞得标的,我单位也当场与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在结算付款阶段,买受人未履行义务,我单位催促其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佣金,履行附加义务。但买受人刚开始对我单位的催促置之不理。经过多次的催促后,买受人声称不了解拍卖条款、拍卖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要求延长付款时间、降低拍卖佣金、变更附加条件。由于本次拍卖关乎企业职工的利益,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单位不敢怠慢,马上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对此,委托方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拒不履行义务,那么马上组织第二次拍卖。于是,我单位立刻告知买受人若仍不履行义务,我单位将对标的再进行拍卖,再次拍卖价款如低于原价款的,买受人除了支付第一次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外还应补足差额。之后,买受人到工商局、拍卖行业协会进行了投诉,也找了很多关系试图“疏通”,但是我单位以及委托方坚持原则,没有丝毫动摇,最后买受人不得不履行了义务。

  二、案件分析 

  纵观此次拍卖过程,我单位都是依法开展各项拍卖活动,诚恳地履行了拍卖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拍卖当事人合法。

  我单位是合法的拍卖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我单位具备了合法的拍卖权。

  买受人按照《竞买须知》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认可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按规定的数额交纳了拍卖信用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前按时领取的拍卖号牌,因此买受人是合格的竞买人。在拍卖会上,根据价高者得规则和保留价规则,拍卖师以落槌方式确认其为买受人,因此是合格的买受人。

  2、拍卖程序合法。

  我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按规定在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印发拍卖资料,并带竞买人到实地考察。拍卖会的全过程也严格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师在正式开始拍卖也宣读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
  3、成交合同有效。

  拍卖师落槌成交后,我单位当场与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单位在招商过程中印发的拍卖资料的内容是我单位向竞买人发出的要约,陈某以最高应价成交,即构成对拍卖公司要约的承诺。要约和承诺一经做出,不得反悔,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问题。双方签署了现场成交确认书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通过这个案例,反映了竞买人的不成熟和信用不足问题。反悔虽然只有个别人,但我们拍卖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保证金收的太少,会造成善后工作处理的被动。要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特别是竞争激烈的标的,如果把保证金定在起拍价的20%-30%左右,那么就更为合适,对竞买者有一个约束力,使他们在拍卖会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至于不思考随意举牌,以免买受人成交反悔,给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拍卖市场不成熟,拍卖公司还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让大众真正了解什么是拍卖、为什么拍卖、怎样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