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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纠正一起土地评估拍卖严重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6-08-25 被阅览数:次 来源:铜陵金桥拍卖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评估拍卖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作出了裁定,认定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拍卖系错误行为,应予撤销。51亩价值142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被以370万元的价格转让,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者的申请执行银行,随后又以6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制作的现场成交确认书竟非拍卖师本人签名,也未将该拍卖行记入拍卖笔录。安徽省工商局积极介入,对拍卖公司违规拍卖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1997年6月,安徽省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合肥市七里塘镇张洼路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合肥市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2月,安泰公司原董事长突然被绑架遇害,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归还银行贷款,截至1998年7月31日,安泰公司仍欠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罚息153864元无法归还。
 
  随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随后依法下达了支付令,并在支付令生效后委托一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该宗土地使用权被以370万的价格卖给了申请执行的银行,与此同时,法院向合肥市土地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拍卖的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银行名下,但银行一直没有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直到2003年4月23日,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公司,并向政府申请将该宗土地直接过户到开发公司的名下。

  2003年10月,安泰公司在得知公司价值1425万元土地使用权被以370万元的低价拍卖后又被以6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公司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在随后提起诉讼。经安徽省人大督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安徽省工商局也介入该案的调查。
 
  经调查得知,在法院向拍卖公司委托拍卖前3个月的1999年3月19日,安泰公司因为经营需要曾委托合肥市审计事务所对该宗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评估价值为458.325元/平方米,法院在委托拍卖前没有自己进行评估,而直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公司仅是委托了资质级别为B级的不具备单独评估土地资质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了价格认定,并将认定的价格作为评估价格,该评估价格将单位地价认定为124.80元/平方米,总地价为388.20万元。与合肥市审计事务评估的地价之间相差达1000多万元。
 
  在接到安泰公司的投诉后,安徽省工商局于2004年3月3日易地此案交给合肥市工商局查处,经调查得知,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现场成交确认书竟非拍卖师本人签名,公司也未按照《拍卖法》的要求进行竞买人登记和制作现场拍卖笔录等等。
 
  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拍卖师李某某表示该宗土地的现场拍卖会拍卖签字不是出自他之手,他所分管的不是法院,而是银行标的,同时,在该拍卖公司2004年4月份向工商部门报送的自1997年4月18日成立至2004年3月底主要拍卖活动中,从几万元到上亿元的拍卖活动,一一详列,惟独不见该宗370万元的土地拍卖活动。
 
  安徽省高院经过历时近2年的调查后,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了裁定。安徽省高院调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受拍卖公司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资质级别为B级,不能单独开展涉案土地价格评估。原审法院虽于1999年10月23日向安泰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地发出公告,告之估价鉴定结论但公告期限未按法定要求,因此,安徽省高院认为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的价格事务所系超范围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鉴定结论未依法公告送达安泰公司。
 
  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由A级土地评估机构承担,或者由准A级与A级土地评估机构合作承担,B级土地评估机构只能协助A级土地评估机构承担土地价格评估,由于该价格事务所资质级别为B级,该机构不能独立开展涉案土地价格评估。故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拍卖错误,应予撤销,故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
 
  该案裁定后,安徽省高院同时要求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证办理执行回转事宜,将该宗土地方使用权办回到安泰公司名下的土地证项下的土地查封,不得转让。土地证仍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待该案执行终结后再行处理。